在《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中提到,增量配電的準入條件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公司,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電網、躉售縣等,未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 除少數業主自有產權園區外,絕大多數售電公司都是從地方政府部門規劃中選擇適合的試點進行可行性研判,并制定相應的投資方案。
通過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組織招標,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范圍并簽訂協議;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依據地方增量配網規劃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成為項目業主。初涉項目的售電公司,最好組建專業的技術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等,根據各地業主優選方案制定對應的實施方案或競選文件,遴選最具競爭力和具有收益保障的定價方式。
項目業主完成可行性論證并獲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備核準條件后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門申請項目核準。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和招標結果,按照核準權限核準項目。 電網企業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項目業主開放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正式經營配售電業務前,向地區所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需要滿足許可條件,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在招投標之時,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具備的條件、人員、機構等條件沒有硬性要求,但在申請業務許可證之時,主管部門對資質是有要求的。申請電力許可證的條件在互聯網上是公開的,除了資質和必要的條件,還有兩個要素,一是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另一個是具有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取得供電業務許可后,擁有配網運營權的主體向配電區域內用戶提供供電服務、增值服務、保底服務,并進一步創新運營機制和服務方式,為用戶提供綜合能源服務,獲得配電和相關增值服務收入。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而將配電網運營權委托給電網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 |